中国新闻网11月24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报道,我国税务监管正在从“凭票管税”向“凭号管税”和精准分类监管转变,对税务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与此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出现新的变化。犯罪手段不断更新、更加隐蔽,比如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或者秘密转移财产以避免追缴欠款。专业化、职业化特征明显,计算机化水平不断提高,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许多事件难以发现、调查、处理和定性。一些产业平台曲解国家促进发展创新滚动政策,转型为犯罪“售票”平台,危害票据管理秩序,不仅损害国家税收,也严重损害平台经济的公平发展环境。依法惩治此类“票务”平台,不仅有利于维护财政秩序,也有利于净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了相关典型案例,以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税务犯罪、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指导司法裁判、强化处罚效果、引导依法纳税、提高纳税遵纪守法的坚定决心。
目录
案例一:郭某、刘某偷税漏税案——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偷税漏税的,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依法处理。
案例2:Tax 新疆百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茂盟逃税案:通过“阴阳合同”逃税将依法惩处
案例三:梁萌萌逃欠款案——恶意逃欠款犯罪行为,依法应予惩处。
案例四:黄萌萌等人出口退税诈骗案- 严控进出口产品回收相关出口退税申报逃税行为 –
案例五:沉某某非法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平台倒卖发票牟利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六:陈萌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7:罗某某等人出口退税诈骗案通过“买单”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非法集资、撮合”的行为将依法受到严厉处罚。
案例8:南京东盟铂业有限公司、姚某某等人出口退税诈骗案。将白银伪装成“喷靶套”,以虚假产品名称申报退税,属于诈骗出口退税行为。
案例一:郭某、刘某偷税漏税案
——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偿偷税漏税的,必须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处理。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2月,被告郭某、刘某在天津市西青区注册成立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某公司”)。郭先生为公司实际董事,刘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郭某、刘某共取得泸州某贸易公司等多家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880张。四川省的u,以及上海的一家工业公司,在没有实际与他们做生意的情况下扣税。此前的增值税专票税额总额为1.6亿元,税额超过2300万元。 。经查,有一家企业2018年申报生产税5200万余元,进项增值税抵扣额5025万余元。2022年9月,郭先生、刘先生被抓获并受审。一审时,刘先生的家人代其返还了20万元。
试用结果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决,郭某、刘某违反国家税务管理规定,要求其他公司向被告管理的索某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未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获取税款扣除。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冒领专项增值罪。斧头。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一审宣判后,郭某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区分虚开增值税罪与逃税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欺骗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纳税人在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投入品抵扣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即使采用虚假扣除方法,主观上仍存在拖欠或少缴税款的情况。根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应以偷税罪论处。郭先生、刘先生利用欺骗手段虚报税收。郭被判刑因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刘某同伙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目前,收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漏税的案件不少。定性上,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最佳统一。逃税是行为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其有害结果是国家所欠税款的损失。税务欺诈是行为人通过非法占有而征收的税款欺骗国家的行为。因此,两种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完全不同,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区别对待。从两者对应的原则出发有了主观性和客观性,就很容易区分偷税漏税。根据罪刑相称原则,偷税漏税危害性更大,行为人主观恶意也更大,应当依法严惩。考虑到“三个效应”,纳税义务人的上述行为均以逃税罪受到法律制裁。这不仅符合该行为的本质,​​也符合罪刑相应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这将有助于避免公司的轻罪受到严厉处罚,并节省国家的税基。
案例2:新疆百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茂盟逃税案
——依法惩治偷税漏税“阴阳合同”
案件基本事实
2012年3月9日,被告人毛猛、周猛(已故)与Kait联手开屯百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屯百蒙公司),并设立开屯百蒙公司沙湾县分公司。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启动沙湾县“林木园”房地产建设开发项目。 2013年2月20日,因政策调整,该项目已无法实施。奎屯白氏公司迁址沙罕县,更名为“新疆白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疆白氏公司)。开屯白公司沙湾县分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被注销,2013年12月23日被注销税务登记。随后,项目立项、土地征用、项目规划、施工许可、施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销售合同、核发房屋证“林木源”房地产建设开发项目的销售发票等业务均代表被告新疆百源公司进行。 2012年至2018年,毛猛、周毛猛继续参与沙湾县“林梦源”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与被告部门新疆百源公司合伙,利用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向第三方出售。其间,他们将收取的部分房款存入周先生的银行卡,隐瞒收入。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且未申报实际支付金额。他们知道补偿拆迁的房屋应该被视为申报出售,但他们没有申报补偿拆迁的房屋而没有发票。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维护税、企业所得税欠缴或少缴税款等共计386万余元,占欠税总额的30.49%。 2020年11月30日,新疆塔城国税局稽查室向新疆企业下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纳税。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退税。
试用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经审理,经税务机关通知后,判决被告按规定退还税款。被告人毛萌作为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积极参与上述逃税行为,被告部门新疆白公司构成逃税罪。判处被告人新疆白氏公司罚款50万元,判处被告人毛萌有期徒刑三万元。有期徒刑e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毛某某提出上诉,认罪认罚,要求从轻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逃税不仅直接损害国家税收、扰乱国家经济秩序,而且损害社会诚信、影响社会价值观。这是必须打击的最重要的税务犯罪之一。 《刑法》规定,偷税漏税的方法包括提交虚假纳税申报表以及以欺骗、隐瞒等方式不报税。现实中,具体手段是f 逃税行为各不相同。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逃税行为往往比其他方式更加隐蔽,也更难以调查和解决。 “二号”签署《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签订“阴阳合同”隐瞒收入和资产的行为被明确定义为逃税手段。 “阴阳合同”逃税的危害不仅在于订立“阴阳合同”的行为,还在于其背后的目的以及造成税收损失的客观结果。如今,“阴阳契约”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利用“阴阳合同”逃税追究刑事责任,是对此类行为的强烈警示,向社会发出遵守税法、诚信经营的强烈信号,有利于普遍预防类似行为。
案例三:梁萌萌逃避追缴拖欠税款
——依法惩治恶意纳税犯罪行为。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梁萌萌于2019年1月在四川省仁寿县独资设立仁寿县威猛建材加工厂(以下简称仁寿县威猛建材加工厂),从事砂石收购、加工、销售业务,于2021年底停止经营,期间未缴纳规定税款。 2021年10月,四川省眉山市税务局二稽查局对魏某建材厂经营过程中的涉税问题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应纳税额合计406万余元。 2022年2月22日,眉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室向微木库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建材厂在15日内缴纳上述税款。梁某某未在期限内付款。 2022年3月14日,眉山市税务局稽查二处再次向该厂发出《纳税通知书》,要求其在3月18日前补缴上述欠款税款。为逃避税务机关的追查,梁先生于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秘密将韦建材厂的收入转移给儿子梁先生,其中通过公开渠道转移8次,共计372万余元。其中,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汇款28笔,金额282万余元;通过井研县农村信用社联社个人账户汇款30笔,金额150万余元。由于梁某某的上述行为,眉山市税务局无法追回梁某某应缴的相应税款。o 在韦某某建材厂经营期间支付。 2023年10月9日,梁萌萌投案自首,随后与税务机关达成协议,退还税款246万元,清缴欠税。
试用结果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梁萌萌在税务机关发出退税通知后,将自己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到他人账户上,存在欠税、隐匿财产的行为。结果,税务机关未能追回欠款406万余元。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考虑到梁某有自首、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依法判处其从轻处罚、缓刑。经重新审理,梁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0万元。偷偷征收拖欠税款。判决一经宣判,在法定期限内不得上诉、抗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偷税漏税、暴力抗税等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国家税收收入,而且有能力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通过放弃合法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隐匿财产、逃税等方式参与此类行为。将资产转移或隐藏在税务机关监管之外,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回未缴税款,其危害性极大,直接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事实上,拖欠税款的情况并不少见。法律规定,纳税人因客观原因欠税的,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是,如果纳税人恶意交易有能力履行纳税义务而提供、隐匿资产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其他征收方式难以执行,无法追缴未缴税款,不仅妨碍税务机关履行职能,还直接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数额超过刑法规定的一万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逃避追缴拖欠费用的行为将依法予以追究,对恶意转移资产逃避追缴拖欠费用的行为将提请公司关注。与拖欠税款不同,这是一种刑事犯罪。这对于提醒纳税大户依法纳税具有较强的作用。
案例四:黄萌萌等人诈骗出口退税案
——我们将通过申报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回收进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黄毛是上海美毛羊绒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羊绒制品及纺织原料的采购、加工、进出口业务。从2009年1月到2012年12月,黄萌萌和她的同事要么为美国公司自愿出口,要么为外贸公司定制出口纺织纱线。产品抵达香港后,以“来料加工”为借口,申报入境,通过物流公司运回上海或河北省,重新包装,以美国公司名义再出口。范某某等人通过个人账户将资金转入地下钱庄的个人账户,然后转移到其他人在香港注册的多家公司。前述香港公司随后代表外商向美国公司付款,意味着退回的资金用于完成诈骗结汇操作。付款完成后,美国公司及相关外贸公司将办理出口退税。查明,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黄萌萌等人利用前述循环出口方式骗取出口退税8.7亿余元。
试用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黄萌萌等人采用虚构出口业务手段,骗取国内出口退税8.7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出口退税罪,涉案金额lved特别大。黄萌萌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茂茂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典型意义
出口退税是各国为促进本国商品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允许本国商品以免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而提供的税收优惠措施。即货物出口后,国家退还该货物在全国生产、流通环节所缴纳的税款,避免双重征税。事实上,不法分子利用同一业务,将货物作为配件进行流通进出口,属于变相出口,并不会导致国家出口业务增加。这违背了本次活动的宗旨国家出口退税制度,不应享受出口退税优惠待遇。利用循环出口骗取出口退税,不仅扰乱国家出口产品秩序,还造成国家税收被骗、流失。这本质上是通过非法侵占国有财产来逃税。对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严惩。通过回收出口货物等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危害税收征管最严重、危害最严重的犯罪。这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目标,有必要在这方面保持高压姿态。
案例5:沉某某非法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平台倒卖发票牟利应依法惩处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沉某注册成立浙江沉物流科技有限公司d. 2019年1月,被告沉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沉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公路货物运输(网上货运)。 5月底,沉默孟要求技术部负责人王萌萌在之前开发的在线货物及货运车辆比对系统的基础上,增加补充运单记录的功能。此后,沉先生的公司利用运单的附加功能,通过卖家及卖家开发的代理机构,向物流、建筑工程等缺乏入境凭证的企业(即收票企业)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超过产品总价5.3%的费用和税金。具体流程是,沉公司通过补登记收集假冒货物信息以及收货公司自主委托社会车辆运输的业务信息。完善平台,与收货公司签订虚假运输合同、退回或汇出资金等,制造沉公司实际为收货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假象,并向收货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沉先生所在公司采用上述方式,共向2700余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323张,税金总额8.27亿余元,其中税金8.23亿元。
试用结果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人沉某某等人在没有任何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向他人开具虚假增值税发票。数额巨大,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沉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40万元人民币。宣判后,被告人沉某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根据相关规定,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单纯向实体承运人和承运人提供信息经纪服务和交易撮合服务的活动。网络货运经营者必须对全流程运输、交易信息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管理,不得伪造交易、运输、支付信息。运输通过网上交易完成,平台湾可以向发货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人可以凭此发票依法抵扣税款。但本案中,被告沉某某实际经营的公司并不对承运人承担责任。沉某某利用平台补充记录功能,提供线下企业完成运输但缺少入库发票,以及没有实际运输业务但需要入库发票的企业。收取费用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是借网络运输经营名义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沉某某非法出售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典型意义
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主要生产要素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它是以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化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经济形态。发展平台经济将扩大内需、稳定就业、改善民生人们的生活。也是为了振兴实体经济、发展新生产力。但平台并不游离于法律之外,平台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尽管国家大力推动创新经济平台发展,高度重视规范化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完善平台经济规范监管体系”。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在《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税务监管,严厉打击虚假申报、虚假申报等涉税违法行为。对逃税行为应当依法查处。被告人沈某某利用该公司平台收取服务费、开具发票,向实际没有运输业务的公司等部门征收特别增值税,从而抵扣国家税款。它将原本合法的运输平台变成了犯罪发票倒卖平台,不仅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还危害国家税收。处理这起事件,既是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也是对平台经济环境的一次净化。相关平台企业应该汲取教训,加强自身监管,不能以身作则,更不能将国家鼓励创新发展的平台疏远为违法犯罪犯罪的“开票”平台。
案例六:陈萌萌虚开增值税案语音
——开具虚假特别增值税发票骗税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拥有罗某某等人控制的上海思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等9家公司,且没有故意从事实物交易(对此将另行论述)。上海公司与广西丰茂盛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百涛贸易有限公司等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省等地的食糖(以下简称“食糖”)生产企业未进行实物交易。公司采取发票与产品分离等措施,并安排公司会计使用银行卡向上海公司划转资金。上海公司随后向糖业公司汇钱。这也是透露称,糖业公司向上海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公司取得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经查,上海公司利用以前的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利润,向罗某某先生支付了至少相当于货款和税金总额1%的利润。
试用结果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罪。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陈某某有情节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归还被盗飞机等物品。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非法利润本案提取的ts将被追回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某某未提取的违法所得将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与其他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随发票抵扣税款的可能性。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功能,在未进行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进行虚假合同化、票货分离、假账等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行为。有些人用它来逃避纳税义务,而另一些人则用它来非法窃取州税。为此,需要准确地计算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抓住行为的本质,​​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损害的客观后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扣除的方式骗取国家财产的行为,实际上是违反特别增值税的行为。这构成欺诈发行国有资产,必须依法严惩。故意帮助他人开具虚假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财产的,属于犯罪,依法以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案例七:罗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
——对以“等票同单”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将依法严惩。
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至20年22日,被告人罗木猛指使沉木木等人(另案处理)在未实际出口产品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无需退税的出口产品报关单,将人民币换成外币,汇至南昌盛茂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出口代理平台,以交易为幌子进行虚假申报。他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真实企业南昌小萌服饰有限公司、南昌林萌萌服饰有限公司名义签订虚假销售合同,骗取国内出口退税。查处,罗某某等人利用上述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共计1.4亿余元,其中申报自愿出口但未退税的有51万余元。
试用结果
中级人民C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法院裁定,罗萌萌等人利用虚假出口报关,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出口退税。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系主犯。罗某某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并退还非法入境款项100万元,对罗某某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亿元。罗某某退还的违法所得100万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冻结的违法所得、存款和赃款,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赤字仍将持续收集并上交国库。判决一经作出,法定期限内无人上诉、抗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出口退税政策的持续实施,“票证匹配”出现了一系列通过“货款”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案件。一些企业与货代公司、地下钱庄、上游计费公司勾结,形成秘密利润链,从事非法外汇交易、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销售或者采购、诈骗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国家安全,危害财政安全,造成巨大社会危害。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对犯罪分子判处长期徒刑、巨额罚金等犯罪行为,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有效震慑牟利犯罪分子,保护国家资产安全。
案例8:南京东盟铂业有限公司、姚某某等人诈骗出口退税案
——冒充白银为“闪闪发光的靶子”并谎报产品名称要求退税的行为,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
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上半年,被告南京东盟白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盟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姚某某与香港鑫盟银行(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盟银行)约定东盟公司向鑫盟银行出售白银。由于白银是我国出口管制产品uota许可证,不能退税。出口BLE和原材料成本大于80%的白银产品不能退税。姚某某安排他人从中国采购白银,并将每批白银的成本定在78.5%左右。用背板进行一些简单加工后,就被伪装成“喷雾靶组件”。他们通过增加贸易关系、虚报产品名称等方式走私白银出口至香港,并以“喷靶组装”为名索取出口退税。 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东公司加工“喷靶组件”后,先将“喷靶组件”出售给姚某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后又出售给新兴公司。新兴公司收到货物后,将“组件”的银件和背板进行拆解。“溅射靶组”中包含的昂贵的铼板和其他后续板材均通过江苏利亚进口NG贵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淮安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返回董公司加工。重复使用。经查,董公司、姚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方式共出口白银609377公斤,申报并获得国内出口退税共计4亿多元。
试用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东方公司在出口退税方面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出口退税。被告人姚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骗取出口退税,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姚某某在单位犯罪的前提下,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出口退税诈骗罪,已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姚某某系共同犯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董某当庭自愿认罪,必要时可从轻处罚。综上,被告董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罚款4亿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0万元。被告所属事业部东方关联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4亿多元,将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唐公司、姚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典型意义
虽然国家有出口退税制度,但并非所有出口产品都符合退税条件。我国出口产品分为允许退税的产品和禁止的产品。白银作为贵金属,属于限制出口产品,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但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以白银为原料的白银产品,如果白银成本占产品总成本低于80%的,出口后可以申请退税。白银的成本是产品,占总成本的80%以上,就无法享受国家退税政策。近年来,出现了对不符合退税政策的产品进行简单加工,伪装成符合退税条件的产品,虚报出口产品编号并申报退税,骗取出口退税资格的新犯罪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法院表达了本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坚定决心。依法谴责和惩治骗税犯罪。依法发展出口税收,依法保障国家财政安全,严厉打击骗税犯罪。 【编辑:刘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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